社保滞纳金责任分配的法律问题探讨
投诉社保征缴机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同时,用人单位又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呢?在特定情况下,答案可能是肯定的。许多劳动者听到这个结果时可能会感到震惊,因为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这一法律条款,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需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进行代扣代缴,社保征收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补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的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一些地方的法院可能在此问题上存在细微的判断差异。例如,在广东省,相关案件中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是由于员工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员工可能会因违背诚信原则而承担部分责任。
以佛山中院审理的(2025)粤06民终1765号案为例,该院认为“涉滞纳金属于因未依法按时缴纳社保费而产生的费用,责任的承担需要考虑双方对于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的过错。罗某林作为劳动者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而欧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法定义务仍然允许罗某林不缴纳,双方对此均存在过失,因此补缴社保费用过程中产生的滞纳金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